达标创优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安徽瑾天建设 信息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2/3/16 10:29:57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实施质量提升行动,争创中国质量奖”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创优和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省水利厅对原《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评选办法》(皖水建设〔2020〕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4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精神,鼓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质量控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高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禹王杯”奖(以下简称“禹王杯”奖)评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禹王杯”奖是我省水利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禹王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数量由评选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研究确定。省水利厅对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单位授予奖牌、荣誉证书,主要贡献人员人员授予荣誉证书。
第四条 “禹王杯”奖由安徽省水利厅组织评选发布,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厅建设处)牵头负责,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省境内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限拆除重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并投入使用,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创优计划并按规定报备。
(二)以一个初步设计批复工程作为申报项目的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由多个单体工程组成的项目中以具有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作为申报项目的应完成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投入使用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3000万元且主要承建单位合同额不低于1500万元。
(四)工程建设质量等级核备结论为优良。
(五)工程完工后运行正常,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其中水库工程原则上达到过正常蓄水位,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正常运行,渡槽等输水工程经过一个灌溉期或调水期正常运行,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正常运行。
(六)评选年度前3年内完成竣工验收(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投入使用验收)。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得申报:
(一)建设过程中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三)竣工后被隐蔽,导致工程实体质量无法核查的。
(四)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五)建设期间参建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的。
(六)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报创优计划并报备的。
(八)已参加过“禹王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禹王杯”奖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主要承建单位牵头组织申报。主要承建单位和其他联合申报单位应是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应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承建单位应是承担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的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联合申报单位中除设计、监理外,其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应不低于申报项目建安工程投资的10%且承建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结论为优良。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禹王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主体工程开工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包括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直接报省水利厅备案。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创优计划,并及时报省水利厅。负责创优计划备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创优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建设过程质量创优情况跟踪检查,并形成必要的评价意见。
(二)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报省水利厅。
第十条 “禹王杯”奖评选程序:
(一)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为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资格初审结果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二)现场复查。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组织现场复查,复查专家组通过察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询问、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价、赋分,并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明确是否满足“禹王杯”奖评选条件,并按赋分情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现场复查赋分实行百分制,得分85分(含)以上的项目可进入下一评选阶段。
(三)综合评审。禹王杯评选委员会由省水利厅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单数)。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水利厅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与复查项目参建单位无利益关系及工作纪律承诺书。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评选委员会听取资格初审报告、质量创优检查评价意见、现场复查报告及得分情况,观看声像资料,经答疑、讨论、评议,研究确定当年拟奖励项目数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2/3(含)以上同意票确定拟奖励项目。
(四)公示。评选结果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禹王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省水利厅对拟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发布。省水利厅公布通过审定的“禹王杯”奖获奖项目。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参建单位主要贡献人员在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十二条 评选结果纳入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从“禹王杯”奖获奖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参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当年申报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复查。
第五章 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 “禹王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各单位接待复查专家组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纪律,一切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综合评审专家不得来自当年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禹王杯”奖申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申报单位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打招呼、拉选票。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禹王杯”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自获奖后,发生质量事故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奖励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评选办法》(皖水建设〔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