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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安徽瑾天 信息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21/1/12 8:58:32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话或传真将意见反馈至0551-6362874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9163328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11日
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维护水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修复、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登记并经经营许可(含本省审核转报上级机关许可)或者备案的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等水路运输市场经营人。本细则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
第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筹推进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修复、应用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评价信息等。
第七条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个体户个人姓名)、经营许可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营运船舶名册、所在地及联系方式等;水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注册信息、从业经历信息等。
第八条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荣誉信息包括: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有关部门)形成的相关表彰和奖励信息;承担示范试点项目信息;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其他荣誉信息等。
第九条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失信信息包括在从事水路运输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信息和其他失信行为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因为从业单位违法被撤销许可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业整顿的;
(三)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核定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及相关活动,被责令停止经营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运输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五)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六)符合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
除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失信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条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评价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评价的结果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涉及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以及对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抄送的相关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应当核查后及时录入部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失信行为信息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官方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布。
第十三条 对公布的失信行为信息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负责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负责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更正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书面告知从业单位以及从业单位以外的申请人,并对原公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得分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信用得分为基准分扣除评定周期内从业单位信用扣分值,加上荣誉信息加分值所得整数。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AA类企业认定为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红名单”企业,D类企业认定为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黑名单”企业。
(一)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7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内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并及时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布:
(一)发生本细则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符合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
(二)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同时经营多类别水路运输(含水路运输辅助业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最低的业务类别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从业单位年度最终信用等级。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从业单位修复信用。
第十九条 失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通过开展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第六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方便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查询信用记录。
鼓励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信用信息,在水路运输市场经营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将相关信用情况作为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奖补资金、评比表彰等重要依据,形成从业单位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上一年度被列为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红名单”的企业,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二)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四)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待遇,部分申报材料不具备的,可以先进行“信用承诺”后补报材料;
(五)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上一年度被列为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黑名单”的企业,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加大检查频次;
(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授予荣誉;
(三)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限制;在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中予以相应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之前,从业单位信用得分以及失信行为累积记分符合相应信用等级评定分数的,应当按照相应信用等级进行实时管理。
第七章 信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其所属的各职能部门(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归集信用信息、认定失信行为、评定信用等级、实施信用修复、应用信用结果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对陈述和申辩、异议申请、复核申请等作出处理答复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擅自清除、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记录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